陕西周至县的贾某、樊某,在2022年9月时,接到疾控电话被告知核酸异常,却依旧按照原计划乘车跨市,且不向目的地报备,也不居家隔离——就这样,他们从密接者变成了传播链的起点。这并非粗心大意,而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界定的涉嫌犯罪行为。
接到阳性通知后跨市回家
贾某接到出发地防疫人员电话时,人正处于返陕途中,樊某同样如此。电话之中清晰明确地告知“核酸检测结果呈现异常,需要在原地等待进行复检”,然而两人既没有调转方向,也没有与西安的任何社区或者疾控部门取得联系。在9月21日,他们依照原计划抵达了周至,在此期间,既没有向单位予以报告,也没有告知家人自身需要进行隔离。
从法律文书当中去看,有两个人被界定为了“新冠肺炎密接者”,并非是确诊病例,然而,“已接到核酸异常通知”这一情况乃是立案的关键分界要点。周至县公安局经认定,在这个时刻,此二人已然具备了明确的风险认知,后续那没有进行报备、没有实施隔离的行为属于是主观放任的举动。
居家隔离措施形同虚设
在返回周至之后,贾某和樊某并没有切实落实那“单人单户、不得外出”的居家隔离要求,有家邻居进行反映表明,这两人回家的第二天曾经外出跑去取快递,第三天的时候又跑到街上买菜。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去核查之时,仅仅只看到屋子里面亮着灯,可是敲门以后却没有人应答,跟对方进行电话联系的时候,对方声称“一切都好,不用上门”。
这种采取应付方式的配合致使风险持续向外扩散。依据西安市公安局所发布的通报内容,两人随即被诊断患病,他们曾前往市场买菜的菜市场、售卖各类商品的超市以及两个不同的居民性小区活动,数百个人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多个不一样的场所实行了临时封控举措。
密接者为何敢隐瞒异常
当时,有部分群众存有侥幸心理,觉得“核酸呈现异常说不定是假阳性”,还认为“就算真的被感染了那也不过是患上感冒”。贾某于询问笔录当中提及,担忧倘若进行报备便会被实施集中隔离,进而对工作造成影响。处于2022年下半年时,这般心态并非是个别现象,西安警方在同一时期通报的多起案件均牵扯到“怕麻烦”“怕丢失工作”以及“怕被邻居议论”。
即便存在“害怕”这种情况,疫情传播的风险也绝对没办法因为其就此消失。隐瞒核酸呈现异常的状况,而且并没有落实好居家隔离的要求,直接造成流调溯源的窗口期被错失,原本能够精准实施管控的局部风险,最终极有可能会演变成社区传播的态势。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边界
不少人没法分清“违反防疫规定”跟“犯罪”之间的差异,按照西安警方给出的通报,贾某以及樊某被立案侦查的直接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当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条款适用得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为行为人属于已被确认的密接者或者接到核酸异常通知 的人员,其二是存在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措施的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以及刑事立案而言,其关键的分水岭所在位置是,是不是“致使疫情传播产生严重危险”。贾某、樊某被确诊之后,和他们一起居住的人员,还有同单元的众多邻居,好多人都被感染了,卫健部门经过评估论断,认定他们的行为直接使得疫情扩散程度加剧了,基于这样的情况,这才步入了刑事程序。
2022年西安涉疫案件执行尺度
2022年10月,西安警方将数十起涉疫违法案例进行分批对外公布过,11月,西安警方又将数十起涉疫违法案例进行分批对外公布了,其处理尺度是相当明确的。单纯只是不参加全员核酸,且未进行扫码登记这种情况,一般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措施,又或者被罚款。但是倘若涉及了“已知风险仍跨区流动”这种情节,还有“隐瞒核酸异常”这种情节,以及“替他人做核酸”这种情节情况,只要造成了传播后果,亦或者是造成严重风险,几乎全部都是按照刑事案件来进行办理的。
当时的典型就是周至县贾某案。办案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之时曾表明,立案并非是为了惩处一个人,而是要借由司法程序去明确“接到异常通知等同于负有法定报告义务”这样一条底线。
涉疫犯罪记录的实际影响
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即便后续检察机关给出不起诉决定,又且法院判处缓刑,此记录也会永远留存于个人档案里。西安有多位刑事律师,在2023年初发布的普法文章中曾做出提醒,这类犯罪记录会对公务员招录产生影响,在国企入职方面也会有影响,对涉及部分行业的从业资格同样如此,子女报考军校警校时也兴许会受到影响。
贾某是20多岁的年轻人,原本有着稳定工作,樊某同样是20多岁的年轻人,原本也有着稳定工作,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之后,贾某所在单位作出了停职处理,樊某所在单位也作出了停职处理,一起隐瞒行为,换来的不只是法律的追责,更是人生轨道被强制改向。
如果你接到疾控或社区人员的电话,告知你是密接或者核酸结果异常,你会第一时间向身边人和目的地报备,还是先观望一下再决定?来评论区聊聊你的真实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