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究竟算什么呢?它是一张纸,而这张纸的背后隐藏着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之间的一场博弈,要是弄明白的话,是能够帮助你多争取到几万块钱的赔偿金额的。
行政职权的行使
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并非随意撰写而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以及第七十三条,此事唯有公安交管部门能够进行,其他单位并无此项权力,在2025年北京朝阳区发生的一起事故里,当事人拿着物业公司出具的责任证明前去打官司,法院根本不予认可。
一份认定书,一旦盖上章发出,便会直接影响你的权利及义务。比如说,如果是对方负全责任,那么他那就得掏出修车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在上海浦东,于2026年1月存在一个案例,认定书明确表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直接依据这个比例赔付了8万多元。
复核程序是救济路
要是觉着鉴定判定对待欠缺公平公正该如何是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面的第七十一条赋予了你复核的权利。去年在广州有一位驾驶员,却是由于监控所处角度的缘故而被错误判定为追尾,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新的证据之后,市交管局进行复核从而更改了原本的认定结果。
复查的实质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监督,在2025年于成都出现过这样一起事件,基层大队判定摩托车主负有主要责任,然而经过再次审核之后发现原来是汽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而先行进入路口,进而直接推翻了原本所做出的结论,这充分表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是最终的裁定结果,上级具备纠正错误的权力。
法律定位是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重点在于,此定位相当关键,这表明一旦进入法庭,它就必须接受检验。杭州在2025年有一起民事案件,原告呈上第三方鉴定报告,用以证明车速鉴定存在错误,法官因而未采信原认定书。
之于实践当中,法院针对认定书所开展的审查颇为切实。江苏高院于2025年颁布指引,此指引要求法官凭借全案证据予以判断。要是当事人所呈交的新监控能够证实责任划分发生错误,那么法院能够重新划定赔偿比例。
诉讼中的独立审查
法庭进行民事庭审期间,认定书只不过是众多证据当中的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七条赋予了法官带有裁量性质的权力。去年在重庆出现了一个在司法领域的实例,法官察觉到认定书所描述的事故所处位置与现场拍摄的照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便直接对责任比例作出了调整。
2025年,深圳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表现得更为严格,在此案件中,辩护律师所找寻的专家意见,将原本的车速鉴定予以推翻,而检察院最终选择撤诉,这清晰地表明,认定书在法庭之上能够被挑战,乃至被推翻。
双重属性的协调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所遵循的是不一样的轨道,在复核程序当中,上级机关所审视的乃是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具备合法性,而出现在法庭之上时,法官所审理的则是事实认定是不是准确无误。于2026年2月在武汉出现了一个案例,复核环节维持了原本的认定,然而法院却由于新出现的证据而更改了赔偿额度。
这两个属性并非相互冲突,而是有着各自的职责划分。行政权能够迅速地明确责任归属,使得你可以尽快获取认定书从而进行理赔;司法权则在最后起到把关作用,以此来防范行政权独揽一切。去年,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对大约12%的事故责任案件作出了改判,这无疑是司法审查的一种体现。
理论争议仍存在
就学术界已吵嚷多年的关于事故认定书能不能进行行政诉讼这一情况,直至如今都未曾达成统一,最高法在2025年存在一个内部指导意见,其倾向于不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受理,具体的理由在于事故认定书这时还没有最终处分权利,在实践当中存在有人提起诉讼的情形,而多数法院都是直接将其驳回。
还有一个难点在于对于证据转化的认定,当进行复核从而撤销了原来的认定,在新的认定书产生之后,原来的那份认定书就失效了,然而要是原来的认定书已被当事人拿去用于修车以及理赔,那么多领取的钱该如何去追回,当前在法律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依靠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或者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
拿着事故认定书前往法院,法官却不认,你碰到过这种状况吗?在评论区讲讲你的经历,点赞并转发,使更多人明晰这张纸里的门路。






